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司立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中│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1月21日│10,000元│KB0000000││││港分行 謝金勇 │中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