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 陳靜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司立文┌─────────────────────────────────┐│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4417-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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