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17日裁定收押被告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