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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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7年度聲減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58號裁定撤銷緩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61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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