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前經本院於98年8月3日定期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8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件:
一、聲請人溫士生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至98年1月20日止)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95、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更生前兩年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由何人所有,現為何人居住,並說明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租賃房屋之坪數、與何人同住。
五、說明戶籍謄本中,寄居人余秀分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是否同住。如是,如何分擔共同支出費用。
六、提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本人」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95年6月29日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之還款情形,並說明聲請人於97年10月12日與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變更還款方案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明細項目、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