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王志堯
被 告 李月芬 地政士即 邱俊榮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邱俊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
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邱俊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邱俊榮於民國91年4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逾期未清
償,延滯期間之利息按年息20%計算,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訴外人邱俊榮未依約給付,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06,175元及利息18,217元,合計
224,392元,嗣訴外人邱俊榮於105年5月28日死亡,因其
遺產無人繼承,而被告為訴外人邱俊榮之遺產管理人,是被
告自應於管理訴外人邱俊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爰依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請求依原告提出之憑證做判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
司繼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