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告 柯志成 被告 姜宜君
林松川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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