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98年1月7日、98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合計2年2月),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9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怡穎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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