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99號原告 楊蕭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春火吳碧華謝書綺謝書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聖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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