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1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意雯 被告 陳佳伶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481號),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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