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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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國雄 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寄南港○○○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寄板橋 莒光○○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意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黃煜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吳淑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國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110年9月3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忠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