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賴奕穎 被告 蔡景成 法定代理人 蔡政諺 被告 李展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7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