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圓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億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向被上訴人訂購萬能測長儀維修及功能提升,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五千元(不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含稅價格為三十九萬三千七百五十元),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交貨,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十五萬元,餘款二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則未獲給付,被上訴人乃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給付上開貨款,詎上訴人仍置之不理,爰依買賣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二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原審基於上訴人認諾而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
(二)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
(一)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將萬能測長儀加裝「量測軟體」,於安裝完畢後,發現需有相關配合之附件才能進行量測確認,而被上訴人事先未善盡告知義務,造成上訴人進行量測軟體之驗收之不便與困擾,目前計有內側及環規量測、內螺紋及螺紋環規量測、分釐卡及游標卡尺量測、針盤量表量測、外螺紋及螺紋塞規量測等五種量測方法無法量測。
(二)被上訴人受委託安裝此量測軟體時,表示係專為上訴人設計之特殊軟體,但上開軟體之內容及圖案均無上訴人之字樣或抬頭,因此,上開軟體顯非專為上訴人而特別設計之量測軟體。
(三)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向被上訴人訂購萬能測長儀維修及功能提升,價款共計三十七萬五千元(不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含稅價格為三十九萬三千七百五十元),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交貨,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十五萬元,餘款二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則未獲給付。
(二)上訴人於原審自認對於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硬體、及軟體經測試均無問題,並於原審及本院均認諾被上訴人之請求(參見原審卷第四二頁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筆錄、第四六頁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筆錄、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認諾,指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向法院為肯定其訴之聲明即承認其訴為有理由之陳述而言,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三號、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一號判例參照)。上訴人既於原審及本院均於言詞辯論時承認被上訴人所主張訴訟標的為有理由之陳述,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即應本於認諾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二)從而,被上訴人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二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