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毛秀文 被告 李惠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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