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文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文雄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傷害、恐嚇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傷害│恐嚇│├────────┼──────────┼──────────┼──────────┤│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1時許│102年1月28日下午9│103年2月28日14、15││││時2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189號│第3491號│第21470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23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63│104年度審簡字第23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2月26日│105年2月25日│├───┼────┼──────────┼──────────┼──────────┤││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23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63│104年度審簡字第2366│││││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29日│104年1月27日│105年3月25日│││確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