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劉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紙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25日│107年01月17日│107年03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2、152號│字第132、152號│字第38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8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8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04日│107年05月04日│107年05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8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8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70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2日│107年05月22日│107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備註│字第2512號│字第2512號│字第2801號│││2.編號1-2經同案定應│2.編號1-2經同案定應│2.編號1-3經本院107│││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年度聲字第666號裁│││3.編號1-3經本院107│3.編號1-3經本院107│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度聲字第666號裁│年度聲字第666號裁│1年3月│││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編號1-5經本院108│││1年3月│1年3月│年聲字第6號裁定定│││4.編號1-5經本院108│4.編號1-5經本院10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年聲字第6號裁定定│年聲字第6號裁定定│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03月31日│107年05月20日│107年04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59號│字第1022號│第305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78號│107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7月31日│107年08月28日│108年03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78號│107年度易字第52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51號││判決││││││├────┼──────────┼──────────┼──────────┤││判決│107年08月21日│107年09月19日│108年0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字第4065號│字第4479號│第1721號│││2.編號1-5經本院108│2.編號1-5經本院108││││年聲字第6號裁定定│年聲字第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