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7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7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土地銀行│台灣土地銀│000000000│745,000元│96年12月24日│PQ0000000││││中正分行│行中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