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方坤山 被告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分配表變更前後之差額利益為準(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91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被告則為該案債權人,原告主張:(一)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全部,於民國85年5月17日所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之抵押權設定,應予塗銷。(二)被告於該強制執行案件在105年11月7日所製作分配表次序3中因被告行使抵押權所代扣執行費2,396元及次序5第二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82萬元及受分配金額299,467元均應剔除。
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供擔保之物其價額並未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受擔保之債權額即820,000元為準。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本件原告因此分配表異議之訴所可能獲得之差額利益金額為301,863元。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1,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