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1號聲請人曾百州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燕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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