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佰萬元、②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0九、②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