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王儷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法扶 律師被告 邱正德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林淇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王奕華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