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騰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紘萱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徐孟邦
秦彬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陳建佑 律師複代理人 孟欣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四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徐孟邦如以196,0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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