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林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