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29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