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89號聲請人 吳民榮
吳民新 吳淑君 吳民帆 古玉蓮 兼下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 聲請人 李紳豪
李宜芳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思賢 聲請人 陳偉鴻
號 陳偉翔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德 聲請人 吳嫌
號 吳蔡笑 上列聲請人等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吳添丁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民榮、吳民新、吳淑君、吳民帆、古玉蓮、李紳豪、李宜芳、吳淑敏、陳偉鴻、陳偉翔、吳嫌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吳蔡笑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添丁於民國(下同)100年06月16日死亡,聲請人古玉蓮、吳民榮、吳民新、吳淑君、吳民帆、吳淑敏、李紳豪、李宜芳、陳偉鴻、陳偉翔、吳嫌分別為被繼承人吳添丁之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為其第一、三順序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按,其於100年06月16日知悉得繼承被繼承人吳添丁之遺產,並於100年07月25日遞狀,暨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向本院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吳添丁之遺產繼承,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至於聲請人吳蔡笑為被繼承人父 吳漢 之媳婦,被繼承人吳添丁與其為姻親關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其聲請拋棄繼承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