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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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消費借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丁清平 被告 林絹絹 當事人間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起訴(本院卷第17頁)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同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