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花淑卿
鄭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麗淑 等1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4,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