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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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9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徒刑,其以書狀表明捨棄到庭辯論,對於原告主張離婚事證無異議,同意離婚等語,基於私法自治及訴訟上處分權主義,應尊重被告意思,毋庸洽提被告到場。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0年10月10日結婚,婚後被告不務正業,感染施用毒品惡習,觸犯製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致使原告及子女生活陷於困境,原告至98年1月間始知被告遭判刑入監執行,且兩造婚姻已難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
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對於原告主張離婚事證無異議,同意離婚等語。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90年10月10日結婚,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正。查被告涉犯製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㈡字第38
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於97年2月25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調取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被告觸犯製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事實,亦可認定為真正。
五、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對於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同法第1054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涉犯製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㈡字第38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於97年2月25日判決確定,核已該當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離婚原因。原告 陳明 至98年1月始知悉被告遭判刑入監執行等語,其於98年11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未罹前開法定除斥期間。從而,原告援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既有理由,則其另據同法條第2項競合之離婚請求,即毋庸再為審酌,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繳上訴費新臺幣45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