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卓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 伍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卓梅香於92年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8,280元未為清償(消費款17,754元、已到期之利息226元及違約金
3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754元自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