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才程(原名鄒才榮)具保人徐裕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裕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徐裕晏因受刑人鄒才程(原名鄒才榮)犯恐嚇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109年度執字第9550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提報告書等件為憑。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受刑人及具保人之住所、在監在押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聲請人依具保人留存之住、居所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是依卷內證據資料,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本件聲請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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