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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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送達代樓被告 力群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法定代理人戊○○住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就台穎化學廠房之鋁帷幕牆、鋁包板、風儲室玻璃門、樓梯鋁門包板及追加工程部分,陸續與被告訂立工程承攬合約書,核計該工程總價於加計追加工程部分之價款後,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五百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元。經查該批工程已完工多時,惟被告卻未依約付清全部價款,經核尚有一百十五萬三千四百六十六元之尾款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被告回應,爰依法請求如聲明欄所示。
三、證據:提出律師函影本一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件、簽收單暨本票影本一份、收據影本二份、合約書影本一份、追加合約書影本一份、估價單影本三份、工程承包協議紀錄影本四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期日到場,據其曾到場之言詞辯期日時聲明、陳述如左: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確實有積欠上開款項,目前尚有其他債務一千三百多萬元,只要大穎集團願將四千八百萬元還給被告,被告即可清償上開債務。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律師函影本一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件、簽收單暨本票影本一份、收據影本二份、合約書影本一份、追加合約書影本一份、估價單影本三份、工程承包協議紀錄影本四份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十五萬三千四百六十六元,及自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李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