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佩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緩字第533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佩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8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年2月3日確定,於105年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有明文。其修正理由為:「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足認上開條文修正後,已明確表示僅在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檢察官依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佩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98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56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自104年2月3日起至105年2月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亦有臺中地檢署簽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於臺中地檢署104年度緩字第53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又上揭被告所販賣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一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11、49-50頁),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3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3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書各1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4紙及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共8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7-22、28-30、23、31、32、33-36、40-41頁),則本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既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本件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依前揭說明,雖有違誤,但無礙聲請之合法性,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附表:參見保安警察局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03年度保管字第514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4-1頁)。
┌──┬───────┬───┬────┬───────┐│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所有人│備註│├──┼───────┼───┼────┼───────┤│㈠│仿冒CHANEL隱形│10件│張佩珊│見偵卷第44-1頁│││眼鏡盒│││編號1。│├──┼───────┼───┼────┼───────┤│㈡│仿冒N5手提包│2件│張佩珊│見偵卷第44-1頁││││││編號2。│├──┼───────┼───┼────┼───────┤│㈢│仿冒HELLOKITT│10個│張佩珊│見偵卷第44-1頁│││Y吸管│││編號3。│├──┼───────┼───┼────┼───────┤│㈣│仿冒HELLOKITT│11件│張佩珊│見偵卷第44-1頁│││Y水壺│││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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