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陳彥圻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太順 、 錢進財 、 錢啟章 、 錢昭翰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上
開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並依據上開資料,追加被告。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有
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門牌號碼)、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土地歷次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