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蕭海濤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鍾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000元(903,840+1,248,160=2,1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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