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羽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羽茹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更正附表編號1宣告刑之「拘役10日2次」為「20日(2罪)」。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田羽茹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55號、第356號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僅對如附件附表所示1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5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7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是牽涉案件情節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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