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58號原告 何南 福德 五路財神廟.法定代理人 范阿德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 趙石輝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被告請於十日內就原告101年5月22日民事陳報狀之內容,補呈
民事答辯狀(繕本逕寄對造),並就被告是否有於101年5月20日之前,依101年5月10日協調會決議將系爭功德箱撤除乙節,一併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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