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生 律師
洪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參萬玖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