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郭啟貞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陳榮發
黃柏儒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田俊雄 被告 田進二
呂盈坤 林冠宏 萬昌運輸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安平 被告易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智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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