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原告 吳育仲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陳仁省 律師 林哲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6,356元,嗣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追加請求給付加班費343,6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其中343,644元屬於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875元(3,750元÷2)。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9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434元,尚應補繳1,4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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