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債權人 林文成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龔緞 、 黃水交 、 簡阿牛 、 曾庚貴 、呂傳坭、 廖東山 、 王純卿 等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證據釋明本件請求,諸如土地所有權狀、支出收據及足以確認原債務人係呂龔緞等人之證明。
(二)載明債務人(即呂龔緞等人之繼承人)之具體姓名及住居所。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