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蒲盛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淑卿┌───────────────────────────────────────────────┐│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廖秀華 、廖│未載│94年11月9日│未載│60,000元│未載││││ 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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