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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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雙全成
相 對 人 雙 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雙瓊慧 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967地號土地及同段88建號房屋,權利範圍
均為全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
6年2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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