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訴字第6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送達代收人 李瓊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庭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事庭民國9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3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
0元,尚應補繳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民事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