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複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許雅綺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被告 沈鳳娟 兼訴訟代理人 沈鳳娜 被告 沈振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劉建利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