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 王碧紅 原告 劉家菁 原告 劉家秀 原告 郭韋宏 原告 楊文賜 原告 楊淑珠 原告 曾淑英 原告 劉登居 原告 林廖秋菊 原告 楊秋美 原告 呂福祐 原告 陳明敏 原告 黎俊賢 原告 陳世玉 原告 劉宏奕 原告 楊月娥 原告 胡吳美津 原告 黃奕琳 原告 劉文路 原告 黃金葉 原告 許瑜紋 原告 陳秀玉 原告 林邦瑞 原告 高美雲 原告 高銘墩 原告 廖翠霞 原告 吳宛真 原告 廖王芳亮 原告 廖玉凰 原告 黃玉秀 原告 陳芳郁 原告 史月嬌 原告 吳松樺 原告 翁秀真 原告 林英美 原告 洪阿月 原告 李月蘇 原告 林芳瑀 原告 鄭何錦雲 原告 劉紫晴 原告 謝玉英 原告 張素華 原告 李惠玲 原告 林念臻 原告 楊承灃 原告 賴玉芳 原告 廖本源 原告 張仕翰 原告 劉筱筠 原告 吳宗陵 原告 陳金菊 原告 劉惠萍 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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