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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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世福 即百立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8,117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