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O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O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鴉片膏貳點捌公克、大麻肆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O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鴉片膏二.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四.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依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五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O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為警查獲時,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鴉片膏二.八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四.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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