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十二萬三千零七十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六元│聲請人預繳五百八││││十五元、一百六十││││二元,已發還五百││││七十一元│├─────────────┼─────────────┼──────────┤│共計│三十二萬三千二百四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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