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五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點○四公克),業經被告甲○○否認為其所有並供為施用毒品之物,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認定係屬被告所有,於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三號判決中無從諭知沒收銷燬之,惟前開海洛因一包,係屬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為海洛因(驗後淨重:○點○四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二九二八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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