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36號原告 姚舜棋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 律師被告 林明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7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